新闻讯 17日,记者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获悉,16日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》发布,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,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,严禁空挂学籍,严禁人籍分离.对持假户籍、身份证件、学历、学籍档案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,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,已入学的,取消学籍.
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,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,其户籍、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方可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:
考生户籍属黑龙江省久居,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黑龙江省(久居是指出生落户黑龙江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);考生父或母属黑龙江省市(行署)及以上人事、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,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省的;市(行署)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,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省的;考生父母一方为驻黑龙江省部队现役军人(含军转文职人员),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省的;考生父母双方为黑龙江省部队现役军人(含军转文职人员),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省的;考生户籍在黑龙江省,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、转业军人且户籍落户黑龙江省的;
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(指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),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黑龙江省的,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2年以上(含2年,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),考生须具有黑龙江省2年学籍,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(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),父母在黑龙江省有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;
考生因家庭变故(指父母离异、病故或意外死亡),本人随父或母落户黑龙江省的(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),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,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黑龙江省的,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2年以上(含2年,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),考生须具有黑龙江省2年学籍,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(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),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黑龙江省有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;
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,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黑龙江省的,考生须具有黑龙江省高中3年学籍,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(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);非黑龙江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,须具有黑龙江省高中3年学籍,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江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(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),父母在黑龙江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(含租赁).
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,严密户口迁移手续,堵塞漏洞,坚决打击非法落户,严肃查处伪造户口、身份证件违法行为.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,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,严禁空挂学籍,严禁人籍分离.对持假户籍、身份证件、学历、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,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,已入学的,取消学籍.